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给排水、建筑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各个专业,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为不合格设计。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查内容。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受管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认真、精心地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要严格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进场检验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依据国家、省制定的有关节能标准进行复验。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时必须制定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理实施细则”,落实具体措施确保节能标准的贯彻执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平时的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在日常的监督工作中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节能中的法定责任和行为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必须以建筑节能审查的内容及结论作为备案的必备条件。对于违反规定不进行建筑节能审查,或审查中弄虚作假不按照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要按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