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和建筑节能科普知识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提高全民建筑节能意识,为建筑节能工作创造条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技术培训,使技术和管理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
附件:《内江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内江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内江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农村自建住宅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实施前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逐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城区范围内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