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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基层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的通知

  第十五条 建立报表管理与审批备案制度。各单位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要统一管理并定期检查、整理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统计调查报表,并按规定将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自制报表和上报系统内上级的统计报表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统计报表要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发现非法报表有权拒报并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各单位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的检查,并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检查报告;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采取重点抽查的办法,对一些部门和单位,尤其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加强检查和督促,以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各单位要为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必须配备与统计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做到常规报表用计算机处理,并建立电子档案、数据信息库等,逐步与政府统计机构联网和实现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同时乡镇统计数据档案要建到村一级,并按时间顺序和分类进行整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资料记录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做到有封面、封底,整洁、无污损;整理内容以时间进度为序;账目清晰、指标完整、数据真实,并及时装订成册,分卷登记归档,妥善管理保存。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习与培训制度。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分期分批办班、举办业务知识专题讲座或以会代训等形式,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相关法律意识。

第五章 统计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条 市、县(区)统计局,每年应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在此基础上由县(区)统计局对各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和综合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并对评价与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对统计基础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分别授予“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市级或县(区)级达标单位、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等,获得上述称号的单位两年内可免于统计执法检查(有违法举报的单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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