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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基层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的通知

  第七条 各单位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要主动到统计业务主管机关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统计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完成国家和地方的定期统计调查任务,承担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审核和汇总有关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 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要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管理、上报统计资料,要监督、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检举揭发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各单位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要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为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工作目标任务、检查考核有关工作情况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统计制度和台帐

  第十一条 建立统计立项、调查、审核、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统计规章制度上墙或印发有关机构和人员,定期地对统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审核查询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加强报表审核和查询工作,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做到表种齐全、字迹清晰、数据真实、指标完整,并有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的签字和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评估制度。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要充分利用相关资料和分析方法,对上报的各种统计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对报告期内变化较大的统计指标做出详细分析或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和提供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认可的统计数据,不得发布和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私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涉及企业事业组织商业秘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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