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基层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6〕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江市基层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内江市基层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提升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的实施对象为内江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在领导分工中要明确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或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把统计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设置(或指定)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工作机构或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统计工作,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实行统管;乡镇(街道)设置要指定机构负责统计工作,对本乡镇统计工作实行统管;一般单位和小型企业明确设置或指定机构负责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统计专业技术知识,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大中型企业要配备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完成本部门、本乡镇、本企业的统计工作;一般单位及小型企业也应确定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当地统计局的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时间、必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安排统计人员参加相关的会议,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