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六区、三个开发区执法局(支队)、局属各支队:
根据《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0号)有关规定,经市公安交管、城管执法、交通等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推荐,在反复论证、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按照“交通便利、距离适当、规模较大、合理布局、方便执法”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公布了五家停车场为西安市城六区行政执法专用停车场。为规范因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专用停车场为西安市辖区内城六区、三个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因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其他任何经营性停车场不得停放因行政执法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
二、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按照就近的原则在专用停车场停放,停放程序、手续等具体问题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与专用停车场协商解决。
三、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要求停放,坚决杜绝私自指定其他停车场,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凡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