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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城六区和四个开发区范围内依法设置的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为有偿使用站(点),其收取的费用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市物发[2006]257号)。
  第十六条 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为政府定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管执法局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办公室代为收取后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收费应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分两种收取方式:
  (一)由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设置申请人向市城管执法局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办公室缴纳;
  (二)由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者向市城管执法局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收费管理员缴纳。
  第十八条 收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擅自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九条 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收费管理员必须统一使用自市财政部门领取的专用票据,不得私自印制和使用假冒收费票据。

第五章 停车站(点)管理

  第二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为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管执法局和四个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市政建设需要,拟撤销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时,市城管执法局可以做出撤销决定,并提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服从。已缴费用按使用期限折算,经市城管执法局清算后,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将未使用部分费用退还缴费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站(点)或准许机动车辆停放,违反本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置并由申请人自行管理的机动车辆停放站(点),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一)车辆停放方向应保持一致,做到整齐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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