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支队,各有关部门: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6月13日经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提高通行能力,确保人行道安全、有序、畅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5〕160号)以及市政府241、26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是指: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开发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四个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两侧道沿以上,以行人通行功能为主的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辆停放站(点)。
第三条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对本市城六区和四个开发区范围内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设置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城六区和四个开发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站(点),必须符合全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规划,遵循严格控制、设置科学、减少数量、管理到位、秩序良好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站(点)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志的规格、式样、色彩应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城市街区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 需在城市人行道上设置禁止停车的隔离桩(墩)设施时,由市城管执法局提出意见,会同市规划、公安、市政等部门联合勘察定点,按市政部门要求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