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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牌匾广告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禁止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等材质制作的门头牌匾;明城墙内主干道两侧不得设置以喷绘材质制作的门头牌匾。
  4.凡新设置的门头牌匾,二环以内主干道两侧应使用高档次材质制作。
  5.严禁设置以宣传企业产品为目的制作的门头牌匾。
  6.市区明城墙以内所有一类主干道及各大广场周边建筑物立面除一层外,其它位置不得设置牌匾。
  7.我市明城墙以外建筑物二层以上立面原则上不得设置以单位名称标识为主要内容的牌匾。确需设置的,所在区执法局要严格按照街道的规划要求,统一协调,合理布局,并以书面形式(包含设计方案)向市执法局汇报,经市执法局同意后方可设置。
  8.凡需在我市明城墙以外建筑物二层以上立面设置的牌匾广告,应在符合规划部门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到户外广告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设置。
  (二)建筑物立面牌匾广告的设置(重点路段为长乐路、太华路、朱宏路、长缨路、东大街、长安路、北大街)
  1.对于在相关部门办理过牌匾广告手续尚未到期的,各区执法局(支队)应详细登记造册,明确自行拆除的具体时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审批时限到期后依法进行拆除。
  2.对于在相关部门办理过牌匾广告手续已经到期的,应积极督促设置责任单位,必须在7月底以前拆除完毕。
  3.对于从未在任何相关部门办理过牌匾广告手续的,各区执法局(支队)应在5月底以前拆除完毕,同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于已经设置了门头牌匾但同时在其建筑物立面设置牌匾广告的单位,各区执法局(支队)应在9月底以前拆除完毕。
  5.对于在全市所有道路两侧围墙上设置的各类商业性广告,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出具任何手续的,各区执法局(支队)应责令限期办理,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应在7月底以前拆除完毕。
  凡未能按照设置要求第(二)项规定时间内完成牌匾及广告拆除工作,同时又不能向市执法局提供相关书面解释的,市执法局将在每月的考核评比中,对有关单位予以扣分,直至拆除工作彻底完成。
  三、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门头牌匾(含建筑物立面二层以上以单位名称标识为主要内容的牌匾)设置
  1.一店多牌的;(处罚并拆除)
  2.污浊破损、歪斜褪色、显示不全和超高异形影响整齐划一效果的;(责令整改并处罚)
  3.明城墙内主干道两侧以喷绘材料为主制作的;(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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