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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农业局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确定警示训诫对象。警示提醒对象由局纪委领导确定,纪检监察机构实施;诫勉督导对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纪委领导确定,并组织专人负责实施;责令纠错对象由纪检监察机关核实后,由党委主要领导确定,并组织专人负责实施。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警示训诫对象由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施警示训诫。警示训诫采用书面告诫和谈话等形式,一般以谈话为主。谈话前,要向警示训诫对象发出通知,列举出警示训诫事项或问题。其中,须警示提醒的,要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或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须诫勉督导的,要告知诫勉督导对象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纠正错误倾向,防止其错误蔓延发展;须责令纠错的,应指出其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认真改正错误,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警示训诫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组织实施,谈话要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签字。涉及案件线索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初核,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查处。
  警示训诫对象对警示训诫存在异议,可以向本单位党组织或局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议。接受复议的机关调查了解后,应在两周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警示训诫对象做出说明、承诺或检查。警示训诫对象在接受训诫后七日内应就警示训诫事项或问题做出说明,承诺或检查。诫勉督导对象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二条 解除训诫限改期。责令纠错对象改正错误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整改期内能及时纠正错误,工作突出或有主动表现,经本人申请,组织调查核实后,可提前解除训诫。限改期满,训诫对象应将整改纠错情况向警示训诫机关书面报告并申请解除训诫。警示训诫机关接到训诫对象的整改纠错报告和解除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研究是否按时解除训诫。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跟踪回访,加强督促整改。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要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其思想变化和改正错误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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