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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农业局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将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好安排部署,加强检查考核。

第四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警示训诫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一、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1、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2、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事前预警的;
  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满意率较低的;
  4、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职责不够到位的;
  5、本单位、本处(科)室或分管业务范围内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6、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二、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1、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
  2、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或群众有意见的;
  3、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
  三、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纠错:
  1、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或腐败苗头,造成一定影响,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3、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4、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情节较轻的;
  5、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群众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
  6、所在单位或处(科)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且整改不力的。

第五章 步骤和程序

  第八条 筛选和甄别涉及警示训诫对象的线索信息。警示训诫信息来源主要有:群众信访举报;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及其聘任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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