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农业局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深化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进行预警,并对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护和挽救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颁布的《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认真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力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形成反腐倡廉的廉政预警、动态监督和保护挽救机制,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第二章 途径和方法
第四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应着眼于预防,着力于创新,健全机制,关口前移。
一、实施警示提醒制度,建立廉政预警机制。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告诫。
二、实施诫勉督导制度,建立动态监督机制。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的腐败问题和正在向腐败演变中的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本着既纠正偏差和失误,又保护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以督察引导,及时纠偏为主要形式,防止其错误蔓延发展。
三、实施责令纠错制度,建立保护挽救机制。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于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为主要形式,帮助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三章 实施主体
第五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配合下,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实施,未设纪委的由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