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阳光办〔2005〕7号)
各区(县)阳光工程办公室: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财办农[2005]1号)精神,现将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要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使用此项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要按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接受培训的农民学员相应数额的培训费用。
二、经市阳光办审核、省阳光办批准的培训机构,按照上级阳光办下达的培训转移任务,持经受训农民签字、且与补助标准相同数额的减免培训费用的文字证明,及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完成培训内容,学员考核合格,培训和转移台帐健全,定期向当地县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检查验收和财政补助资金报账书面申请。
三、各区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建设部印发《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对承担培训和转移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组织认真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区、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将检查验收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在组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可后,根据培训输出任务完成情况,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区县财政局,由区县阳光办组织培训机构进行报帐,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四、对经阳光工程培训已输出就业,且在受训期间没有享受减免相应培训费用的农民,其应享受的补助资金,由培训机构与就业农民取得联系后,将其应予享受减免的费用退还给该农民或其家属,持经该农民或其家属签字并领取现金的单据,按程序向当地区县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和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相应资金。
五、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