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派3名以上农机事故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核实情况。同时通报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进行抢险救援。
经现场确认属于重特大农机事故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应确定1人负责,立即报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保持与领导小组的联络,直至领导小组成员到达现场。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接报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其他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应迅速投入事故现场的先期救援、保护、证据收集、恢复生产等工作,对事故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处理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性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准确作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证据。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可在事故发生初期通知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协助。
(一)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二)交通部门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三)卫生部门应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