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指导,密切配合。
第二章 事故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行政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持有《陕西省农机事故处理员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组成。
市、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领导小组应建立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二)指导研究制定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应急救援技术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防事故进一步扩大、蔓延;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五)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
(六)负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进展情况;
(七)及时传达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监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准备工作;
(九)负责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工作;
(十)县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涉及死亡(含失踪)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的重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十一)市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涉及死亡(含失踪)3至9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三)负责事故接报、受理;
(四)事故接报、受理后,立即按程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传达落实有关指示;
(五)保持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