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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必须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和甲方提供的代征依据,指定专人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二)必须按照甲方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三)必须设置“代征税款帐簿”,对代征的税款分纳税人逐笔登记。随时提供有关涉税资料,接受甲方的检查。

  (四)乙方收取现金税款的结报缴销时限: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结报税款和缴销票证;当地未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按“双限”执行:结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税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2000元;收取非现金税款的结报缴销时限为税款入库的次日。

  (五)在代征过程中遭遇拒绝纳税行为,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不得擅自处罚纳税人。

  (六)因乙方单方面原因,不能履行代征工作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妥善处理。不得擅自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从事税款征收活动。

  (七)凭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委托代征情况表”,向甲方领取代征手续费。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提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终止本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四)乙方未按规定建立代征税款帐簿,设立《委托代征税款征收分户台帐》的,甲方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乙方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甲方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乙方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甲方对代征人处不收或少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本协议自领取《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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