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国税代征字( )第 号
甲方(委托代征税务机关): 乙方(受托代征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地址:
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为明确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如下:
一、代征范围:
二、代征税种:
三、征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核定的税额。
四、代征期限为 ,具体为: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五、委托代征的环节:(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后)。
六、税款征收时间:(临时经营纳税人,按次(日)征收;其他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征收。)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委托代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包括变更、注销、暂歇业),定额核定(调整)、处罚等涉税事项管理。
(二)负责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检查。
(三)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的代征依据及必需的税收票证。
(四)应及时解答乙方对税收政策的咨询。
(五)应及时追缴乙方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代征的税款及滞纳金。
(六)由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
(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