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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国税代征字(    )第   号

  甲方(委托代征税务机关):      乙方(受托代征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地址:

  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为明确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如下:

  一、代征范围:

  二、代征税种:

  三、征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核定的税额。

  四、代征期限为  ,具体为: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五、委托代征的环节:(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后)。

  六、税款征收时间:(临时经营纳税人,按次(日)征收;其他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征收。)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委托代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包括变更、注销、暂歇业),定额核定(调整)、处罚等涉税事项管理。

  (二)负责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检查。

  (三)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的代征依据及必需的税收票证。

  (四)应及时解答乙方对税收政策的咨询。

  (五)应及时追缴乙方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代征的税款及滞纳金。

  (六)由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

  (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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