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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负责收集、制作、传递与代征税款有关的资料;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代征单位和代征员按规定履行代征协议;

  (四)负责依法对拒绝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处理;

  (五)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含农村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代征税款的报解入库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代征单位发放税收票证并指导、监督检查代征单位和代征员正确使用、保管、缴销税收票证;

  (二)负责代征单位票款的结报缴销;

  (三)负责代征手续费的初审;

  (四)负责受理《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五)负责代征税款的解缴入库;

  (六)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征收税款。

  第三十条 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代征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未按照规定实施委托代征工作的,由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代征单位未按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征义务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改正或终止代征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代征单位或代征员未按规定履行代征义务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应征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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