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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

  (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

  (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

  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第六条 代征单位从事税款代征工作的必须是在职人员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

  (三)经主管国税机关培训考核合格,能够胜任税款代征工作。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择优确定代征单位,代征单位数量与分布应当合理。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代征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以委托国税机关名义征收税款。

  第九条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国税机关和受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二)代征范围和项目;

  (三)代征的税种、计税标准(税额)、税款征收环节、征收时间、有效期限;

  (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五)委托国税机关和受托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重新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代征单位指定的代征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代征员证书》并组织上岗培训。

  第十二条 对代征税款的税收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通知代征单位,并对《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税款证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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