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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1)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型商贸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除外。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如其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万元的,必须在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且足额缴纳了税款,或者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发生大宗货物交易并取得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
  (3)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确实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
  (4)除上述条件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当年度已实现销售收入,当年预计销售收入,此前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首次核定的除外),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及理由,申请开票机数量等。
  2.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和注册资金证明。
  3.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4.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证明资料:如企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损益表和应交增值税资料,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等。
  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且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或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企业,需提供货物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如物价部门的批件、货物销售合同等)。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一)审批机关: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且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困难的纳税人。
  (四)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无建账能力的事实和申请理由等。

   税务行政许可公示内容之二

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税机关的规定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根据所申请的事项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自行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代理人受托申请税务行政许可时,应当向国税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具体项目的税务行政许可,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项目按次申请办理。
  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许可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实行数量限制,省国家税务局无数量缺额时不接受申请;有数量缺额时,应当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公告提出申请。二是申请人申请属于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可以自行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如申请人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则直接向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二、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国税机关管辖业务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但是申请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申请由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除外。
  (三)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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