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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6]275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
  3.条件:纳税人已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已提供担保人,跨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已提供担保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4.有效期限: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相同。
  5.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领购发票的名称、联次、金额版、数量,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申请理由等。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回执联),《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4)申请人发票专用章印模。
  (5)对应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还应提供担保手续或保证金证明。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二)拆本使用发票
  1.审批机关: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3.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1)在生产经营所在县(市、区)内开具发票,整本携带有困难;
  (2)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整本使用发票有困难的。
  (3)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可以拆本使用发票的其他情况。
  4.有效期限:按次申请办理。
  5.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拆本发票名称、代码、数量和起止号码,申请理由等。
  (三)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不包括税控收款机开具卷筒发票)
  1.审批机关: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3.条件: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开票软件符合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要求;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开票电子数据。
  4.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开票软件名称,开票机台数,申请领购发票名称、联次、金额版、数量,申请理由等。
  (2)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3)申请人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衔头发票)
  1.审批机关: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3.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近两年未发现有偷骗税和发票违法行为;特定行业及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手工发票年用量超过400本的企业。其中若需印制电脑版衔头发票,电脑普通发票年用量超过1万份。
  4.有效期限:1年。
  5.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数量等。
  (2)对特种行业、特种用途的衔头发票,纳税人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3)衔头发票票样。
  (五)跨区域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省国家税务局暂不允许纳税人跨县(市)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因跨县(市)经营需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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