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招揽生意;
(六)户外放养禽畜或者宠物;
(七)损毁路灯、宣传栏等市政公共设施,毁坏绿地,砍伐行道树。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定时定点收集。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及时清运,逐步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店铺经营者签订门前卫生、绿化协议,共同做好卫生、绿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控制区内应当保持原有村落格局,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建筑风格。已经影响重点保护区风貌的用地或者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整或者组织改造。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协调区内应当控制影响古城环境的用地、建筑和村庄规模,保持原有自然田园风光和民族建筑风格。
第三章 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并组织实施名城保护规划。市文化、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做好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具体界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标识。
第二十九条 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原有的整体格局、风貌、水系、古建筑、古井、古树、名居,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地下文物、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第三十条 古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由市文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实行挂牌保护。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或者依法拆除。
第四章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建设、规划、园林、公安、工商、民族宗教、旅游、档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