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制度,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为。
税收管理员应当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并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的财务会计水平、数据分析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技能,鼓励税收管理员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的专门人才。
税收管理员应当加强自学,熟悉财会、税收等有关知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与纳税人沟通的技巧,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定期对税收管理员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方面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针对税源管理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确保税收管理员队伍的清正廉洁。
第三十条 市、县(区)国税机关要根据辖区纳(退)税人数量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规模。
税收管理员办理重要的认定审核等事项和进行日常检查,必须实行双人上岗;税收管理员对同一纳税人的管理,原则上连续不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国税机关要推行税收管理员税务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监督。按年对纳税人进行走访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和纳税服务情况。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具体归口税源(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内容包括执法规范、征管质量、税收服务等方面,考核结果与能级评定、收入分配、评先创优等方面挂钩。征管部门每半年对考核情况进行一次复查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