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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五)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不配合退税管理部门清算工作,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的;

  (六)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

  (七)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

  (八)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所成交出口货物,或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的。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制作《税收征管建议书》,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送征管部门统一清分后转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需要进行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履行管户职责,实行工作日志制度。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及时将本规范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及其他税源信息、管理意见、工作情况等及时登录《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附件1)。

  《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由设区市国税机关根据本规范所附的式样统一印制,按年发放。县(市、区)国税局要定期对《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进行检查,并作为日常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与所管纳税人的联系,并向纳税人发放纳税服务联系卡。

  纳税服务联系卡的式样由设区市国税机关统一规定,由县(市、区)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纳税服务联系卡应当包含有税徽标志、主管国税机关名称、税收管理员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四章 素质培养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外,税收管理员还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税收执法资格,持有《税收执法资格证书》;

  (二)熟悉税收、财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持有计算机NIT初级以上证书;

  (三)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税收管理员,从事税收工作应3年以上,且税收能级在五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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