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登记认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规模、主要品种、经营项目以及出口产品种类、出口国别等综合情况;
(二)企业基本生产流程及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
(三)企业产品价格水平及同比情况、产品进(销)货渠道等;
(四)各税种申报缴纳、减免退缓税、欠缴税收、查补税款、税负水平及其同比数据;
(五)入库税收与税源预测比较情况;
(六)发票领、用、存情况
(七)影响税源变化的其它信息。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辖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制作《税收征管建议书》(附件3),向税源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
(一)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异常情况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三)催缴期满后仍不缴纳税款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或者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出现差异的;
(七)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八)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九)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十)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十一)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负责出口退税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发现出口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制作《税收征管建议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
(一)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二)出口退(免)税单证无法提供、有误、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
(三)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清,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
(四)发函未回,回函不清或虽回函但不足以排除骗税嫌疑的,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等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