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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辅导和税务咨询,讲解办税程序,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

  (三)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纳税义务或税收法律责任。

  (四)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

  (五)积极引导和帮助纳税人采用多元化电子纳税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六)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推荐、上报和核查工作,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七)开展其他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工作职责

  (一)积极做好税收调研、以及各类报表、报告、总结、与税收管理有关的各项资料的上报等工作。

  (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文明、廉洁、务实、高效,自觉接受监督,依法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减免缓抵退税审批和违法罚没收入的收缴等工作。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并当场征收税款的和在交通不便地区、集贸市场需要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十七条 对新设立的工业企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由税收管理员下户核查时进行生产(销售)能力测算,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测算表》(附件2);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收管理员每年初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生产(销售)能力测算,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测算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测算表》由税收管理员采集录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并列为纳税人征管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企业税收管理员应掌握纳税人的下列生产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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