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将出口企业报送的单证、资料以及由退税机关签字盖章的退税审批表按月归集保管;
(七)负责对提交的退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八)负责反馈出口企业的各项退(免)税审核数据。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
(一)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审核进、销项税额与其生产能力、正常物(能)耗、资金、仓储等是否匹配。
(2)审核进项是否真实,是否属于抵扣范围,是否为其生产产品组成部分,对购进的不属于组成产品所需原材料进项发票通过约谈调查其业务合理性;需转出的进项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进项转出;
(3)对取得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一次性购进货物数额较大的,通过实地调查或协查函调,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4)对购进货物抵扣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进行逻辑比对,通过购进货物抵扣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的对应关系,分析其货物购进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
(5)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重点审核分析销售额的真实性。
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重点审核分析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审核分析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4.其他纳税人重点审核分析计税依据的真实性。
(二)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依托《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对辖区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三)对照申报审核和纳税评估系统筛选发现的疑点,确定重点纳税评估对象,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处理。
(四)对纳税评估反映问题的规律性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税源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征管资料管理
(一)按“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分户建立税收征管资料,确保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准确。
(二)负责当年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税源管理部门统一将上年度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送档案室归档。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
(一)及时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反馈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