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征期结束前,对平时申报纳税不正常的纳税人提前进行提醒;征期结束后,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四)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认证、报税,采集、报送“四小票”信息和纸质清单;对稽查协查系统转交的出口退税异常发票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对纳税申报中不能即时处理的疑点问题和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票表比对”中出现的不能即时处理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并征收税款。
(七)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督促纳税人按批准期限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八)对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
(九)对纳税人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税前列支情况的核查。
(十)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督促纳税人依法清缴欠税。
(十一)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十二)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全面、及时掌握辖区税源及其变化情况。了解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出口创汇及退(免)税申报情况,掌握出口企业的基本数据。
(十三)对纳税人申请开具收入或财产等有关纳(退)税证明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负责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督促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对于申报不及时的出口企业要查明原因,采集、报送“出口不退税”信息和清单,并移送给征税机关。
(二)负责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退税纸质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三)负责核对《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申报明细表》内容与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退税原始凭证的一致性;
(四)负责初步清分退税申报资料中骗税敏感地区进货和骗税敏感货物以及其它疑问事项;
(五)负责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