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税务认定管理
(一)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情况的下户核查,形成实地调查报告,提出认定、年审、变更、注销的初步意见。
(二)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一般纳税人有严重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员应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取消该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初步处理意见。
(三)对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督促其缴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以及税务证件等。
(四)对免税企业(产品)资格认定等相关税务认定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八条 发票管理
(一)对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购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有必要实地核查的,下户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提出票种核定的初步意见,并根据审批意见录入核准信息;对变更票种登记的,税收管理员应当下户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经批准后进行票种变更登记。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出的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下户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负责对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纳税人未按时缴销发票或超定额开具发票的,由办税服务厅即时进行处理,税收管理员协助进行催缴处理;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五)落实税控装置的推广,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税控装置,依据税控装置记录数据分析税源及其变化情况。
(六)对协查系统转交的异常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七)对纳税人提出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八)对纳税人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销货折让证明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申报征收管理
(一)对纳税人的申报方式和征收方式提出核定意见;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方式变更申请、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提出核定或调整的初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