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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属地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经济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户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源管理需要和纳税人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税源“驻企管理”、集贸市场“专业管理”、中小税源“划片管理”、农村税收“巡回管理”的分类管理格局。

  第四条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应当贯彻精干、精细、精心、精良的管理理念。要培养一支综合素质优秀的税收管理员队伍;要树立精细管理意识,追求精于细微,做到“点”、“面”结合;税收管理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精心管理,耐心服务;要加强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税源管理手段先进、措施到位、效果优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税收政策宣传、纳(退)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开展税源预测分析;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辖企业的纳(退)税评估;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协助进行发票管理;(退)税款结算清缴、注销清算;征管资料管理等。

  第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

  (一)对纳(退)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的真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进行税种核定。

  (二)对纳税人停业情况进行巡查核实,对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按规定进行注销清算,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缴销发票以及有关税务证件。

  (四)对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及时进行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按规定制作认定文书,提出非正常户认定意见。

  (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并按上级要求进行验证、换证工作。

  (六)对来本地临时经营的外埠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经营收入及发票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七)定期对辖区纳(退)税人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掌握辖区营业铺面转让、出租、出借情况,督促纳税人办理开业或变更登记,杜绝漏征漏管。

  (八)督促、辅导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了解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熟悉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督促纳税人将全部银行帐号、会计核算制度及核算软件报国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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