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