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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


  保护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当严格实行许可制度,不得污染水体。

  第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湖泊、水库及河流直接排放污水,倾倒土石、垃圾、废渣,抛丢动物尸体和残剩食物等废弃物;

  (二)湖泊、水库及河流内清洗衣物、餐具等;

  (三)围湖造田、拦河筑坝、开垦湿地、围湖或者拦网养殖等;

  (四)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有害捕捞方法捕捞水生生物;

  (五)采挖野生莲藕,采摘荷花、荷叶、莲子;

  (六)未经批准使用燃油机动船;

  (七)在景物上乱刻、乱画;

  (八)毁坏标识、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

  (九)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牌;

  (十)未经批准挖掘、采摘景点花卉、珍稀植物;

  (十一)炸石、开矿、取土、采沙和破坏溶洞内钟乳石;

  (十二)未经批准新造坟墓;

  (十三)破坏植被或者未经批准采伐林木;

  (十四)猎捕野生动物;

  (十五)摆龙湖保护区内放牧。

  第十六条 保护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业、娱乐、旅游车船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办手续后方可经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普者黑景区景点范围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景区管理机构按营业额的1%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普者黑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普者黑景区资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丘北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五)、(十)、(十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四)、(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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