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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保护条例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普者黑景区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和措施,报丘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普者黑景区的规划和建设、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湖泊和中心河道的船舶设施管理;

  (四)设立保护范围界标,设置重点保护对象标识,并建立档案;

  (五)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的旅游、建设、农业、国土、环保、水务、林业、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对普者黑景区实施保护管理。

  普者黑景区内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普者黑景区重要水位点实行黄海高程水位控制:摆龙湖最低水位1471.44米;丁家石桥水库最低水位1447.2米;前进闸常年洪水位1446.7米,最低水位1445.7米;螃蟹闸常年洪水位1446.1米,最低水位1445.5米。

  第十条 保护范围内的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摆龙湖实行Ⅰ类标准,其他水质不低于Ⅲ类标准。空气质量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执行。

  第十一条 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普者黑景区的规划,各项设施建设应当与周围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各种设施和建设项目以及民用建房应当向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内沿河两岸及湖泊四周规划为绿化带的区域,不得新建除绿化设施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经批准已建或者历史上已有的建筑物,按规划逐步拆迁,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未经批准建盖的,依法拆除。

  第十三条 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的项目,应当铺设供水、排污、通信、电力等地下管网。已建的空中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

  第十四条 保护范围内农户的畜禽应当实行圈养,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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