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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公益性工作的开展,将农作物种子管理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积极支持种子管理站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等公益性工作;要充分发挥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种子质量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要严格执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认可,检验人员和种子企业检验人员的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三、强化监管,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
  (一)严格市场准入。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依照权限做好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事后监管工作。对不需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注册,应按《条例》核定审查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和规范载明经营方式。同时,要坚决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的公平竞争。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的生产、经营要符合《种子法》和《条例》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生产技术规程、质量标准、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的审定,经营推广活动应在品种审定公告的适宜种植区域进行;标签标注应当规范,品种名称必须使用审定名称,严禁“一品(种)多名”;发现已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经销企业要及时更换,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经省级公告退出的品种不得继续生产、经营和推广;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繁殖、制种所要求的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改正,问题严重且改正难以达标的,要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消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市场监管。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逐步建立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种子广告管理,查处违法发布种子广告的行为;新闻媒体不得刊登播放可能误导农民购种的种子广告和企业的不实宣传;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的监测,严厉打击哄抬种价、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突出抓好重点作物、关键季节的整治工作,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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