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6〕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川办函[2006]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让农民用上“放心种”,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进改革,理顺种子管理体制
近年来,我市一些国有种子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关闭注销等形式,基本脱离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基本解决了政企脱钩的问题。但是,尚有个别国有种子(业)公司和一些代(经)销网点,目前仍属事业性质或者股份制改造不彻底。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
种子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意见》及《通知》的要求,对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的事业性质的种子(业)公司以及代(经)销网点,应当与之坚决彻底脱钩,并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在岗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该项工作必须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自2007年7月1日起,仍未实行政企分开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和农业行政主管所属单位的种子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停止审核、核发或换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改委、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完善体系,明确种子管理职责
(一)健全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进行监管,要按照《
种子法》、《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意见》、《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完善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依法履行种子管理职能,切实担负起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的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建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要理顺内部关系,确保种子管理工作的协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