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单身家庭申请人年满35周岁以上;
(三)配偶双方均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四)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五)已租住直管公房(含廉租住房)的,若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退租直管公房;
(六)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适时调整出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条件。
第二十条 当年准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登记表》:
1、家庭户口薄及复印件;
2、配偶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3、配偶双方单位或劳动保障、民政、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4、配偶所在单位、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5、属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还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
6、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配偶双方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后有异议或投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属实的,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二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市级以上劳模、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优先选购。
第五章 集资、合作建房
第二十三条 停止机关事业单位自建住房,严禁企业单位新征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尚未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利用自用的存量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其它单位一律不得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企业集资合作建房规模要纳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