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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重整服务流程,提高卫生服务体系运行效率。在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网络逐步建立起来以后,新旧服务网络之间如何衔接的问题摆到议事日程。
  (一)设置院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设置规划》的要求,医疗机构设置院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医院周围社区居民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
  (二)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为基本单位,实施社区计划免疫、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慢病管理、社区健康教育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社区居民。市、区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等业务指导机构,要做好业务规范、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经市卫生局正式批准后,由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业务指导机构,依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在30天内完成中心与原有地段医院间计免、妇幼、慢病等业务服务范围的调整,保证衔接工作有序进行,落实责任制,逐步实现服务模式的转变。
  四、正确处理好资源配置适度与共享的关系。防止社区健康服务内部资源配置上的三种不良倾向:其一是资源配置不齐,有些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人员、设备等没有达到《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的要求;其二是追求高精尖的设备,在中心站配置X光等大型医疗设备;其三是盲目要求专职专用。要严格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基本标准》的要求,按照六位一体服务模式要求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纠正配置不足或超标配置的现象,保证社区健康服务的六大任务落实。社区健康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老年保健、财务、药品、医疗急救等业务的上级业务指导单位,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从落实六位一体工作出发,从基层单位的承受力出发,服务基层,严禁以各种理由要求基层搞重复建设。
  五、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审批严格按照《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审批许可制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我市最基层的综合性卫生服务机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因此任何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举办的分支机构和下伸点或假冒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开展有关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均为非法。
  筹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书面同意,筹建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80天,筹建期间不得对外开展医疗活动。
  六、加强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财务和专项经费管理。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一切经济活动,均由举办单位负责,中心的收入与支出,均纳入单位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举办单位可推行以业务为核心目标责任制,不得实施单纯与经济收入挂钩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核算制。各举办单位要保证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硬件的配齐和必要的业务经费,同时要确保市、区财政拨入的启动经费和维持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如有发现并经查实,按财政法和财经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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