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卫发[2001]65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区健康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深化改革,提高社区健康服务覆盖面和服务水平,特制订如下措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
深圳市卫生局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
社区健康服务作为我市卫生改革的重要举措,五年来全市建立了二百多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使所在社区居民可以享有“六位一体”的优质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社区居民。五年来,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网络建设是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布点,严格按照市政府《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实施方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标准》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发展势头非常良好,从总体上是规范的。但随着社区健康服务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家有关社区健康服务的方针政策不断出台,我市社区健康服务面临一些新情况、出现一些新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领导,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我国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内容,社区健康服务网络将发展成为我市卫生服务体系“二级网”的其中一级,对提高我市卫生服务效率具有意义重大;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卫生服务领域之中的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整个系统的大事。
相对来说,我市的社区健康服务刚刚起步,底子非常薄弱,因此,各单位和各级领导一定要加强领导,抓住机遇,进一步转变观念,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投入。管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达三家或以上的医院,设立社区健康服务部,统筹管理全院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社区健康服务部同时负责实施医院周围社区居民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提高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二、明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性质。卫生部《城市社区服务机构设置原则》规定:“社区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给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层性服务机构。”因此,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要规范执业行为,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不得将全部或其中部分业务租借或承包经营。严格执行
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得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并于三个月之内停办或经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与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完全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