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公告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煤矿。严把证照不齐煤矿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和变更关。
市总工会积极协助做好煤矿整顿关闭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维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内江电业局在煤矿企业撤出井下全部设备、有关部门组织撤出全部人员,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备;坚决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县人民政府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对各县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考核。
六、落实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煤矿整顿关闭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市政府将把整顿关闭小煤矿的目标分解下达到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列入对产煤县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并纳入政绩考核。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各产煤镇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对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的16种关闭矿井和本通知所规定的关闭矿井在规定时间内关闭,批准的整合矿井名单和关闭矿井名单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告。
(二)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产煤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存在过错行为或失职渎职的,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6]35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