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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二)生产能力6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
  (三)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四、认真学习政策,把握煤炭资源整合规定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24号)和省经委等7部门《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经[2006]218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府发[2006]40号),内江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内安办[2006]70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煤炭资源整合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和具体的整合项目,按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际实施阶段。整合改造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整合后仍达不到我省最低生产规模和其他规定条件的矿井以及整合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实施改造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
  (一)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之间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对已关闭或属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的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纳入整合。
  (二)所有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低于省政府批准的生产能力。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小煤矿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9万吨/年。
  (三)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防止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搞假整合,并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审批(核准)和管理。
  (四)对已批准(核准)的3万吨/年及以下的在建矿井,应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的可纳入整合范围,具备独立扩能条件的可申请扩能,对既不能整合又不具备扩能条件的应予以关闭。从严控制新建项目,“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五、完善联合整顿关闭工作的保障措施,巩固关井压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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