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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6〕144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市县级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起来,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整顿关闭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2007年6月30日前全市关闭4对矿井(均在威远县境内),全市保留矿井90对。2008年6月30日前,全市关闭矿井3对,其中隆昌县关闭矿井1对,威远县关闭矿井2对,全市保留矿井87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确保6以下,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违法生产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主要任务:依法取缔非法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
  三、整顿关闭工作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除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的16种关闭矿井类型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一)煤炭资源枯竭、“三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别在2006年、2007年到期且未纳入省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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