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外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各区(贾汪区除外)按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三、各县(市)及贾汪区凡纳入区域性联合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应由本地财政部门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五、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编制本地、本部门、本单位2006年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凡《目录》之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编入2006年部门预算,并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预算管理隶属关系,编报采购计划,于每月18日前将次月的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七、政府采购计划实行网上申报。
八、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附件:一、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市级)(略)
二、2006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丰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