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拆除、改装、接引供水、排水等公用管道;
(二)在城市防洪堤坝、泄洪河道、供排水沟渠及其防护地段内采挖砂石、取土、占河设障、倾倒垃圾;
(三)擅自接用城区照明电源,损坏、偷盗公共照明设施;
(四)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区照明设施;
(五)在城区公共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
第二十五条 城区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配置油烟净化装置,防止油烟对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在城区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12:00时至14:00时、22:00时至次日7:00时从事建筑施工、装修等作业,抢修、抢险或者经批准的连续作业除外;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
(三)歌舞厅、音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的噪音影响周围居民。
第二十七条 城区严格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限定燃放的时间和地段由个旧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 城区道路交通实行控制管理。控制区范围是:八号洞市标以南、杨家田与通青路岔口以北、鄢棚南路瓷器厂岔路口至新寨桥以东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控制区内的交通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客运站(点)停放,不得沿街随意停车上、下和招揽乘客;
(二)货运车辆7:00时至22:00时不得驶入控制区。需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应当办理通行证;
(三)机动车辆进入控制区,应当按限定时速和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者停放,禁止鸣喇叭。警务、消防、救护车除外;
(四)人力三轮车应当在规定的场所经营,不得沿街停车候货;
(五)禁止牛、马等牲畜在城区街道通行;
(六)禁止助残车以外的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在城区街道通行。
第三十条 城区道路的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规划和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