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
(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6月19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个旧城市管理,建设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和建设、市容卫生和绿化、城市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交通等的管理。
个旧城市管理范围是指个旧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老城区和新建成的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第三条 个旧城市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完善功能、服务市民、综合执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个旧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在城区内进行城市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个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协调。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临街一侧设置安全围栏。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