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泳、水上训练。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对水库水源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库引水河道、沟渠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倾倒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毁林开垦、开山炸石、采矿、选矿、冶炼;
(四)损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从水库引水、输水工程中提水、截水、引水。
第十五条 管理区内不得迁入或者安置新的居民。蒙自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内的居民逐步向外迁移安置。
第十六条 执行本条例,在下列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蒙自县人民政府或者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水库水质、防治水污染的;
(二)保护森林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的;
(三)保护水库引水、输水工程的;
(四)维护水库治安秩序的;
(五)制止、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库管理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废弃物,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体污染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没收猎捕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以投毒方式捕鱼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