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蒙自县人民政府设立水库管理局,负责水库管理区、保护区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水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监测、保护和管理;
(三)水库引水、蓄水和输水调度;
(四)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蒙自县公安局设立水库派出机构,负责水库管理区的治安管理和保护区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蒙自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乡(镇)、村集体和个人在水库管理区、保护区发展生态林,营造水源涵养林和风景林带。
第十条 蒙自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库管理区和保护区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户安全施用农药、化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水体的污染。
第十一条 水库供水调度,以生活用水为主,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实行计划、节约、有偿供水制度。年度供水计划由蒙自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水库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依法收取的行政规费,由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 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渣土或者排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对水库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旅游设施;
(三)毁林开垦、爆破、采石、采沙、选矿;
(四)损坏水利工程、水文观测等设施;
(五)擅自从水库和引水、输水工程中提水、截水、引水;
(六)占用水库水面从事养殖、种植;
(七)炸鱼、毒鱼、电鱼,猎捕水禽;
(八)使用燃油机动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