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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徐州市消防条例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徐州市消防条例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7月28日经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23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05年11月9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 《徐州市消防条例》是我市第一部消防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消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以及建设、规划、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行为和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我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消防安全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条例》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强化各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工作;对于依法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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