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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期内工会主席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工会主席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空缺超过三个月时,上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选举新的工会主席。

  第七条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工会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女工主任任职期未满时,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再担任工会职务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工作。

  第九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女工主任任职期未满时,企业一般不得变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事先书面征得企业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书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企业处分、解雇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女工主任的职工,应当听取上一级工会意见;处分、解雇担任工会委员、女工委员的职工,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时,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每年应当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企业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由企业工会提议,也可以由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上级工会应当派员给予指导。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女工和未成年职工的特殊保护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行业集体合同。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仍强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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