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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对其开工、在建、竣工全过程实施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筹措方式、偿还方式;
  (二)征地、拆迁及道路修建、水电安装等前期费用支出;
  (三)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调整情况;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
  (三)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情况;
  (四)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
  (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乱收费的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是否按国家规定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情况;
  (二)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三)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四)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五)交付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的情况;
  (七)建设收入和包干节余的核算、分配及留成情况;
  (八)应交税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财务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核减金额,如数收回财政;对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核减总额的10%上缴财政,在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终结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必要时可遵照公告审批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或者转移、隐匿、毁弃项目技术资料和财务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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