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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国有建设项目的审查,不能代替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对象职责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下达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立项文件抄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最终工程价款的确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九条 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建设单位应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后结算。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工程财务资料,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审计。必须报送的资料包括:项目的前期资料;项目的建设资料;项目的竣工决算资料;项目的财务资料以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核对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审计查出的虚列工程费用、虚增工程成本等,必须在工程决算中扣除。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财政、国有资产、房地产等部门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登记、核发产权证明。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工作目标,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掌握项目的计划情况,获取有关建设项目的立项、核算、管理、决策等相关建设资料,作好审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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